对此,李斯特指出,只有《挪威刑法典》采用单一制,而《德国刑法典》则采用了区分制: 对各种促使结果发生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刑法评 价,主要区分正犯与共犯,在不同法律评价的基础上严格区分概念上的不同,即正犯为一方面,教唆犯 和帮助犯为另一方面。
因果共犯论也称为惹起说或者引起说,其基本原理在于共犯行为与正犯所造成的构成要件结果具有因果性。例如,我在我国刑法学界引入了间接正犯的概念,用来分析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案件处理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否定不同罪名的共犯关系。如同责任共犯论将共犯的处罚根据归之于正犯的责任,违法共犯论则将共犯的处罚根据归之于正犯的违法性。韦尔策尔指出:对于不同的参与者来说,同一个行为事件的不法可能会具有不同的严重性。违法相对性被纯粹惹起说所主张,从违法的相对性必然推导出承认没有正犯的共犯和没有共犯的正犯的结论。在上述特拉伊宁对苏俄刑法中的共犯的论述中,就明确指出共犯的刑事责任根据是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和主观上的罪过。
因果共犯论在构成要件阶层解决共犯的处罚根据,相对于不法共犯论和责任共犯论,共犯对正犯的从属性程度降低。日本学 者小野清一郎在评论贝林的共犯概念时,曾经将其分为早期和晚期两个时期。161. 参见李学尧、葛岩、何俊涛、秦裕林:《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刘庄:《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法院院长首先扮演的是管理家与政治家角色,而不是法官的角色。依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一般分为司法解释、决定和批复。78. 例如,张静、易凌波:《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整合与重构——基于S省C市法院大部制改革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5期。
另一类学者更看重中国司法的制度经验。而学者中,王利明较早对司法改革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
例如,崔国斌批评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官造法问题。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8)。高其才在其主编的《中国司法研究》书系中,至少有3本与基层司法相关,主要是运用历史和档案材料分析。谢觉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97. 参见陈卫东、李训虎:《先例判决·判例制度·司法改革》,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期。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研究非常少见。207. 参见许崇德、郑贤君:《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赵瑞罡、耿协阳:《指导性案例适用难的实证研究——以26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
120. 参见陈卫东、李训虎:《公正、效率与审级制度改革——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有公检法关系的研究也不算多。
常规的法官决策研究,集中于法官是否会严格适用法律问题。邓建鹏则研究了清代的诉讼费用。
高翔:《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究竟是从其颁布之日其算起,还是从其所解释的法律颁布之日起算起?这个问题实践中有固定做法,但学理上尚未形成共识。此外,诉讼法学者也从专业视角加以讨论,例如,傅郁林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级结构中的职能定位,如何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吴建璠:《美国法律界讨论美国司法制度问题》,载《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例如,熊先觉在1986年出版的《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及在2008年出版的《司法学》(法律出版社)。因为按照他们的学科划分标准,司法研究就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这样的经验研究的基础层面就是描述现象,但不能停留于对经验的朴素概括,而需要更进一步对经验进行细致归纳。(五)上下级法院关系 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法院管理体制中的关键问题。
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以及唐德华:《民商审判——唐德华文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关注现代西方司法,当然也包括警惕其消极的一面。而司法改革就是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
59. 参见黄韬:《公共政策法院:中国金融法制变迁的司法维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从新视角和新方法进行法官决策的研究也开始出现。226. 参见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他们还一起组织出版了司法文丛,计有16种。
157. 参见王申:《法官的理性认知与司法前见》,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6期。司法研究不是严格学科(discipline)意义上的划分,而是类似于文化研究、城市研究、互联网研究、性别研究、治理研究等勾连多学科的研究领域(field studies)。
所谓相关法律,除了宪法以外,基本的法律就是两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4. 参见米莱科·乔瓦诺维奇:《南斯拉夫的司法制度》,曾广载译,载《现代法学》1979年第1期。
209. 参见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就司法改革的研究议题来说,某些议题与法院组织研究、法院人事研究有重叠或交叉,但仍有较大区别。
因此,司法研究的重点,主要不是再去提各种司法改革建议,进行顶层设计,而是总结司法基本规律和基本理论。197. 参见左卫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参见何渊、徐剑:《中国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三十年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的引证分析》,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123. 参见陈瑞华:《为中国案件请示把脉》,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
79. 参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25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前身,源于1990年代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
190. 参见熊秋红:《公检法的权力配置应继续改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70. 参见高翔:《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改革——以法院院长会议运行状况为实践观察点》,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
这个时期也有一些法律概念的规范性讨论。57. 参见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载《法学》2003年第8期。